区人大、政协
区纪检、人武部
公、检、
镇街办、管理处
区纪检办事机构
单位负责人

胡建平

部门职能

区纪委和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区政府负责。监察局属政府序列,接受区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属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全区违纪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及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区实际草拟有关规定。
(八)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区委组织部门和区政府人事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下级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组织领导干部的人选;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部门传真:86599197
  • 部门地址:抚生路369号1号楼3楼
  • 区纪检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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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平

    部门职能

    区纪委和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区政府负责。监察局属政府序列,接受区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属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全区违纪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及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区实际草拟有关规定。
    (八)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区委组织部门和区政府人事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下级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组织领导干部的人选;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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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属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全区违纪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及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区实际草拟有关规定。
    (八)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区委组织部门和区政府人事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下级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组织领导干部的人选;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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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属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全区违纪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及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区实际草拟有关规定。
    (八)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区委组织部门和区政府人事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下级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组织领导干部的人选;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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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全区违纪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及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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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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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属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全区违纪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及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区实际草拟有关规定。
    (八)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区委组织部门和区政府人事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下级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组织领导干部的人选;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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