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政协
区纪检、人武部
公、检、
镇街办、管理处
区环境保护局
单位负责人

蔡瑞华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议;草拟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环境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本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保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本区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生态和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承办同级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565039
  • 部门传真:86565039
  • 部门邮箱:1048152267@qq.com
  • 部门地址:抚生路369号7号楼2楼

  • 区环境保护局
    单位负责人

    蔡瑞华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议;草拟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环境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本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保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本区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生态和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承办同级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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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议;草拟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环境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本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保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本区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生态和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承办同级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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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议;草拟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环境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本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保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本区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生态和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承办同级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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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议;草拟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环境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本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保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本区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生态和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承办同级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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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议;草拟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环境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本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保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本区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生态和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承办同级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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