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政协
区纪检、人武部
公、检、
镇街办、管理处
区统计局
单位负责人

况学群

部门职能
  • 统计局主要管理职能
    (一)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监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大型专题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资料。
    (四)组织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及社会发展评价监测,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备案部门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
    (九)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资料库系统。
    (十)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564915
  • 部门传真:86564952
  • 部门地址:抚生路369号6号楼7楼
  • 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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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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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监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大型专题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资料。
      (四)组织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及社会发展评价监测,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备案部门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
      (九)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资料库系统。
      (十)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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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监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大型专题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资料。
      (四)组织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及社会发展评价监测,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备案部门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
      (九)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资料库系统。
      (十)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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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监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大型专题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资料。
      (四)组织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及社会发展评价监测,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备案部门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
      (九)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资料库系统。
      (十)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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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监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大型专题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资料。
      (四)组织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及社会发展评价监测,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备案部门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
      (九)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资料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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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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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监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大型专题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资料。
      (四)组织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及社会发展评价监测,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备案部门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
      (九)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资料库系统。
      (十)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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