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政协
区纪检、人武部
公、检、
镇街办、管理处
区检察院
单位负责人

王忠华

部门职能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284347
  • 部门传真:86260997
  • 部门地址:孺子路168号

  • 区检察院
    单位负责人

    王忠华

    部门职能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284347
  • 部门传真:86260997
  • 部门地址:孺子路168号

  • 区检察院
    单位负责人

    王忠华

    部门职能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284347
  • 部门传真:86260997
  • 部门地址:孺子路168号

  • 区检察院
    单位负责人

    王忠华

    部门职能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284347
  • 部门传真:86260997
  • 部门地址:孺子路168号

  • 区检察院
    单位负责人

    王忠华

    部门职能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284347
  • 部门传真:86260997
  • 部门地址:孺子路168号

  • 区检察院
    单位负责人

    王忠华

    部门职能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284347
  • 部门传真:86260997
  • 部门地址:孺子路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