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人大、政协
区纪检、人武部
公、检、法
区政府
镇街办、管理处
区委办公室
区委保密局
区委台办
区委组织部
区直机关工委
区委老干局、关工委
区委宣传部
区委统战部
区委政法委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区总工会
团区委
区妇联
区科协、区老科协
区工商联
区侨联
区残联
区委党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吴梅萍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我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协调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二)负责制定本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宣传食品安全标准。
(四)指导本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环节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殖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及规范。
(五)负责本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区属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组织完成省、市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指导、督促检查各街办(镇、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本区全员人口数据把关,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督导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十六)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十九)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吴梅萍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我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协调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二)负责制定本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宣传食品安全标准。
(四)指导本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环节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殖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及规范。
(五)负责本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区属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组织完成省、市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指导、督促检查各街办(镇、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本区全员人口数据把关,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督导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十六)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十九)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吴梅萍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我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协调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二)负责制定本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宣传食品安全标准。
(四)指导本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环节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殖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及规范。
(五)负责本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区属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组织完成省、市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指导、督促检查各街办(镇、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本区全员人口数据把关,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督导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十六)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十九)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吴梅萍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我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协调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二)负责制定本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宣传食品安全标准。
(四)指导本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环节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殖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及规范。
(五)负责本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区属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组织完成省、市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指导、督促检查各街办(镇、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本区全员人口数据把关,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督导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十六)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十九)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区政府办
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区监察局
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区司法局
区统计局
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
区信访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人防办
区档案局
区中小企业局
南昌成人中专
区发改委系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区城建系统
区环境保护局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系统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系统
区商务局
区文广系统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民政系统
区教育科技体育系统
区重大项目办
区创建办
区商务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洪城商圈委员会
区城投公司
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吴梅萍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我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协调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二)负责制定本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宣传食品安全标准。
(四)指导本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环节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殖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及规范。
(五)负责本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区属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组织完成省、市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指导、督促检查各街办(镇、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本区全员人口数据把关,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督导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十六)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十九)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
吴梅萍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我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协调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二)负责制定本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宣传食品安全标准。
(四)指导本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环节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殖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及规范。
(五)负责本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区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区属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组织完成省、市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指导、督促检查各街办(镇、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本区全员人口数据把关,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督导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十六)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十九)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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