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政协
区纪检、人武部
公、检、
镇街办、管理处
区监察局
单位负责人

漆鸿彬

部门职能
  •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市政府、市监察局以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处、街道办事处及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区政府和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地区性的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会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处、街道办事处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承办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565285
  • 部门传真:86565262
  • 部门地址:抚生路369号1号楼3楼
  • 区监察局
    单位负责人

    漆鸿彬

    部门职能
    •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市政府、市监察局以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处、街道办事处及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区政府和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地区性的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会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处、街道办事处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承办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56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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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地址:抚生路369号1号楼3楼
  • 区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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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漆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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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市政府、市监察局以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处、街道办事处及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区政府和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地区性的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会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处、街道办事处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承办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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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市政府、市监察局以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处、街道办事处及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区政府和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地区性的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会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处、街道办事处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承办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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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市政府、市监察局以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处、街道办事处及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区政府和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地区性的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会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处、街道办事处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承办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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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市政府、市监察局以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处、街道办事处及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区政府和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地区性的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处、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会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处、街道办事处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承办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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